拍賣 | 云南文山陸河發(fā)電有限公司債權資產 12月22日開拍
司·法·拍·賣
一、文山陸河發(fā)電公司債權資產
起始價:¥8500萬
競價時間:12月22日 10:00
二、競買公告
一、競拍標的:文山陸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資產。
競買起拍價:85,000,000.00元,保證金:5,000,000.00元,增價幅度50,000.00元。
二、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競買人需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社會信譽,但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本次競價標的所涉及的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該資產。
如參與競買人委托他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參與競買,需在競價開始之前將授權委托書寄出(地址:昆明市滇池度假區(qū)海藍路15號博欣采蓮灣7號樓4層,余經理收)。競買成交后,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委托人)須與受托人一同到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辦理交接手續(xù)。如無委托手續(xù)或委托手續(xù)不全,競買活動將被認定為參與競買活動方的本人行為。
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并成為買受人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并成為買受人的,“信達公司”可以沒收買受人的保證金并重新拍賣。
凡先前參與本公司組織的資產競價且競買成功但違約的個人或企業(yè),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本次競價。
三、有意者請自行多方位了解該債權資產情況,“信達公司”僅提供部分參考資料。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12時止接受咨詢,請撥打咨詢電話或直接來“信達公司”現(xiàn)場咨詢。
四、該債權資產處置須至少一人報名并繳納相應競買保證金方可進入競價程序,若只有一人報名競價,將補登7個工作日的公告后確認是否成交。
五、本次線上競價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競價活動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就自動延遲5分鐘。
六、競價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競價方式,不到保留價不成交。
七、簽約及付款期限: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應在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債權轉讓合同》;并按《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全額支付款項(及其他費用)和交易服務費。
八、保證金規(guī)則:
(一)正式競價活動開始前服務平臺將按規(guī)定凍結競買人已支付賬戶內應繳的保證金,競價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我公司指定賬戶,競價余款在競買成交后按《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入指定賬戶(戶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龍支行,賬號:53001615537051006018)。競價未成交的,競買人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二)下列情況,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歸“信達公司”所有:
1.競買人在競價過程中違反競價規(guī)則和產權交易相關規(guī)則,擾亂競價秩序的;
2.競買人未在競價成功的【7】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債權轉讓合同》或未按規(guī)定全額支付款項(及其他費用)和交易服務費的;
3.競買人未按《成交確認書》或《債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項的;
4.競買人未按交易條件的要求完成標的交付交接的;
5.競買人出現(xiàn)下列惡意炒作及市場操縱情形的: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2)惡意囤貨;3)哄抬價格謀取暴利;4)其他通過非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的行為。
6.競買人不符合“競買須知”中“競買人條件”的。
九、違約責任:
(一)買受人應在競買成功【7】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債權轉讓合同》并如期付清價款,如買受人違反付款義務,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相應款項,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未付價款的日萬分之五向信達公司支付滯納金,買受人已向信達公司支付的任何價款優(yōu)先沖抵滯納金。
(二)如買受人遲延30日未簽訂《成交確認書》、《債權轉讓合同》或未向信達公司足額支付相應款項,則信達公司有權選擇:
1.解除本合同,買受人應向信達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轉讓價款的20%(含滯納金);買受人已向信達公司支付的任何價款自動轉為違約金;如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信達公司的實際損失,信達公司有權繼續(xù)向買受人追索;
2.要求買受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滯納金。
(三)標的再行公開競價出售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競拍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交易服務費。再行競價出售成交價款低于原成交價款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四)債權資產競買成交后,請買受人到“信達公司”辦理資產檔案移交手續(xù)。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十、重要提示:
(一)競買人報名并繳納相關競買保證金,視為作出如下陳述。
1、競買人資格。競買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屬于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不屬于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屬于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屬于競價標的所涉及的債務人或擔保人。
2、交易文件知悉。競買人仔細閱讀并理解了“信達公司”發(fā)布的競買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規(guī)定的交易條件,沒有任何異議。
3、風險和瑕疵知悉。“信達公司”已經對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競買人已經對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賣標的的所有瑕疵、風險。
4、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受讓債權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限制,導致競買人能夠行使的標的債權數額可能小于標的物介紹中列明的標的債權數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9]19號):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fā)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國有企業(yè)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企業(yè)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C.《關于印發(fā)<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銀發(fā)[1999]77號)相關規(guī)定。
5、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對該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買受人可能無法繼續(xù)享有。
6、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信達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各項優(yōu)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yōu)惠和特殊保護。
7、競買人已被告知、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標的物介紹揭示的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競買人已經知悉,拍賣標的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fā)現(xiàn)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a、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yè)、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xù)性瑕疵的情形;
b、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相關的法定期間、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不能被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c、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d、標的債權文件對于標的債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e、擔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債權未經擔保人同意不可轉讓或擔保人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f、擔保物、抵債資產可能發(fā)生滅失、毀損或存在欠繳稅費、無相關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不能實際占有、喪失使用價值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g、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敗訴、不能變更訴訟主體、執(zhí)行主體等訴訟風險。
h、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欠繳各種訴訟費用的情形。
(二)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后的特別承諾。
1、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承諾,在交接期間內,當“信達公司”將標的債權文件交付給競買人時,競買人應及時受領標的債權文件并在隨附的標的債權文件清單上簽字。如競買人不及時受領標的債權文件,則自愿承擔遲延受領標的債權文件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競買人無權再就標的債權文件及其交付范圍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
2、風險和瑕疵概括承受。競買人承諾,一旦競買成交,競買人作為買受人將按照標的債權的基準日現(xiàn)狀受讓標的債權,接受標的債權的瑕疵和風險,不因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而請求信達和拍賣人承擔相應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人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標的債權自基準日至標的債權移轉給買受人之日發(fā)生變化的,買受人承認并接受該變化,不因標的債權的變化而請求信達和拍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人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
3、鑒于“信達公司”在從相應銀行受讓標的債權時,已承諾不向相應銀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為此,競買人同意并保證,競買人一旦成為買受人,如果標的債權中存在該等能夠追究銀行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競買人承諾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xié)議中要求后手也放棄該等權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應銀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競買人在正式競價活動開始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信達公司”的競買須知、競買公告等有關文件。
咨詢電話:余經理;0871-63643972
聯(lián)系地址:昆明市滇池度假區(qū)海藍路15號采蓮灣7號樓
三、標的物介紹
截止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對陸河發(fā)電債權合計為14368萬元,其中本金為6790萬元,利息為7578萬元。
該債權擔保措施為保證和抵押擔保。抵押物為電費收費權質押、房屋建筑物和廠房的抵押擔保。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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