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糾紛調解流程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糾紛調解流程
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糾紛調解部門,設在交易服務部,負責協(xié)調解決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投資者、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糾紛。
二、各方當事人同意將交易糾紛提交至本所調解部門進行調解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所相關規(guī)則進行調解。
三、糾紛調解工作按照以下六步處理流程進行:
(一)申請調解
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均可向調解部門申請調解。
當事人向調解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時,應提交調解申請書。調解申請書應包含關于交易糾紛的簡要介紹及相關材料、爭議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的受理
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調解部門應當于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調解通知。
當事人單方申請調解,被申請人未事先作出承諾的,調解部門應向被申請人發(fā)出征詢函,被申請人同意調解的,調解部門應向各方當事人發(fā)送調解通知。被申請人明確拒絕調解或在收到上述征詢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調解部門不予受理。
(三)指定調解小組或調解員
調解部門根據(jù)糾紛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指定調解員不得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調解當事人認為指定的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成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本所風控部門申請回避。
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成員可以從本所其他部門產(chǎn)生。
(四)調解實施
調解員或調解小組可以采取其認為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進行調解,并應及時、主動地向調解部門及當事人披露可能影響其調解獨立性、公正性的情況。
(五)簽署《調解協(xié)議書》
經(jīng)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但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jīng)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各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糾紛。
(六)調解檔案歸檔
調解部門督促各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xié)議書》約定的義務,并對調解檔案與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四、本所調解受理專員為柳駿,調解咨詢電話為0755-86931919。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qū)科技園科苑路11號金融科技大廈A座2樓,電話:0755-86670230。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
糾紛調解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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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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