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發(fā)布
7月4日,廈門市經信委發(fā)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辦法指出,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
7月4日,廈門市經信委發(fā)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辦法指出,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助;對新建的公用、專用換電設備,給予設備投資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標準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關于印發(fā)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經信局(科信局)、發(fā)改局、財政局、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辦公廳專題會研究通過,現(xiàn)將《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廈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交通運輸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要求,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并上牌的,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對購買一手新能源汽車以及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換電設施(包含公交領域)投資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第四條 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第五條 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及審核;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及審核,并協(xié)助市經信局做好新能源出租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的審核工作;市發(fā)改委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復核及撥付。
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發(fā)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七條 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由注冊在本市的整車生產企業(yè),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yè)在本市注冊登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tǒng)一申領。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價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補助后的價款支付。
第八條 本市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tǒng)籌安排,待國家補貼清算完成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清算。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充換電設施的補貼對象為公用、專用(含公交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條 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助;對新建的公用、專用換電設備,給予設備投資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標準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我市購車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后銷售推廣;產品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保證銷售新能源汽車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產品一致;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以接入地方監(jiān)控管理平臺的數(shù)據(jù)為依據(jù)。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汽車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款產品可享受的中央財政和廈門市財政補助資金的金額,并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廈門市轄區(qū)內購買,并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
(四)購車單位用戶為在廈門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購車個人用戶為本市戶籍人員、駐廈部隊(含武警部隊)現(xiàn)役軍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銷售并上牌后,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向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附件2)。
(二)《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和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清單》(附件3)。
(三)《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運行情況表》(附件4)
(四)《廈門市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5)或《廈門市新能源汽車公共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6)。
(五)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fā)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購買者個人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購買車輛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等購買憑證須由廈門市轄區(qū)內相關機構開具。
(六)銷售車輛已取得國家補助的證明材料(清算時提供)。
第十三條 充換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設運營單位向市發(fā)改委提交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廈門市充換電設施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7)。
(二)企業(yè)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批復文件。
(四)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充換電設備投資費用清單、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五)充換電設備的產品參數(shù)。
(六)項目竣工驗收文件。
(七)建設運營單位出具的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銷售機構提出的購車財政補貼進行初審,市財政局復核后,根據(j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將本市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
第十五條 市發(fā)改委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進行初審,市財政局復核后,根據(jù)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 本次獎補根據(jù)財政資金預算規(guī)模及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統(tǒng)籌安排。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fā)改委按年度做好補貼資金實施情況、使用效果等的績效評價,聯(lián)合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及使用成效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進行處理,并收回補貼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如上級出臺的補貼政策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fā)改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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